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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租客洗澡时触电身亡,多方推卸责任
发布时间:2016-07-28 06:28:06作者: 沪律网浏览量:1,795 ℃

房产业高速发展的今天,一些老旧房屋却赶不上更新换代,存在不少安全漏洞。尤其是一些作为出租房的旧房屋:电线老化发生短路,户主却没有发现,仍旧继续使用;电线更换、检修滞后;房屋地线在显著位置发生断裂,却也没有及时检修。这也造成了不少租客与户主之间的纠纷。

女租客洗澡时触电身亡,多方推卸责任

来沪打工的小芳在出租房内洗澡时,不幸触电意外身亡。调查发现,除了邻居家发生漏电,出租房以及整幢大楼的用电保护也存在重大缺陷。小芳的家人不能接受这一事实,于是把出租屋户主、邻屋户主、物业公司、供电公司一同告上法庭。

自从2013年来到上海后,小芳一家人就成为了“沪漂一族”,租住于浦东一个老小区内。2014年8月的一天,小芳如往常一样在卫生间内洗澡,却没有能够再走出来。她因意外触电,经抢救无效身亡。

经多方检查,发现该出租屋并没有安装漏电保护器,同时,卫生间内的热水器存在漏电,整个楼道共有的接地线也断裂了,楼道内金属管甚至一些塑胶管均检测到带电。邻屋室内电线短路,发生漏电。因此,小芳的家人把出租屋户主、邻屋户主、物业公司、供电公司一同告上法庭。

然而多方各执己见都认为己方不应该承担责任。出租屋户主辩称该房屋的租赁合同是与小红签订的,小芳的入住并没有经过其同意,因而事故责任应由小红承担。同时,事故当天气象台曾发布黄色预警,户主曾提醒居民注意防止雷电伤害,死者在此天气下擅自进行洗浴,是其自身过错。

热水器生产商称,涉案热水器经过国家CCC强制认证,并没有致死的漏电情形。环境带电及地线断裂才导致了热水器的漏电保护器没有正常工作,而且在此情况下,任何正在使用的电器都可能发生漏电。

邻屋户主称,其房屋的电线电路是分配房屋时就存在的,并没有经过改动,该房屋在事故前后都没有发生用电异常的情况,因此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物业公司辩称,电路维修并不在自己的服务范围内。

供电公司则辩称,断裂的接地线并非其资产,不属于其维护范围,因而事故与其无关。

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综合相关事实及鉴定意见,可以得出邻屋发生漏电,同时由于大楼接地线断裂,才导致触电事故的发生。根据我国侵权法相关规定,各被告应当根据在事故中的过错各自承担责任。

 

出租屋户主未能证明天气与小芳的死亡存在关联,因而对其认为小芳因在雷电、大风恶劣天气洗澡存在过错的主张不予支持。

邻屋并未安装用电保护器,且案发时仅全楼该房屋发生漏电,因而与小芳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户主应承担相应责任。

物业公司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没能发现位置明显的断裂接地线,显然未尽职守,其对触电事故存在过错。供电公司有责任对接地线进行维修养护,却未及时维修相关故障,也存在过错。

另外,事故发生时,涉案电热水器的漏电电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故可以判断导致小芳触电死亡的电流并非电热水器造成,厂商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出租屋户主、邻屋户主、物业公司、供电公司分别承担10%、20%、30%、40%赔偿责任,共赔偿原告损失162万余元。

上海房地产律师提示:受害人张小芳虽不是房屋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但本案原告系基于侵权提出诉讼,小芳也是经过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允许才入住该房屋的,户主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根据法律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

小芳因各方过错而身亡的发生既是偶然,也属必然。本案这样由邻屋漏电导致的触电身亡案件实属罕见。但是,这样的“偶然”无法掩盖或稀释本案发生的必然性。如何才能避免类似的悲剧重演?个人的用电安全确实重要,但旧小区的安全管理何时能够“除旧”,是更为严峻的一个迫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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