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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两卖 购房5年不能落户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67 ℃

  购房并交清房款,住了5年开发商都不肯办理房产证,原来早在自己买房前两年,房子就已卖给了别人。昨日记者从江汉区法院获悉,因前房主已退房,法院判决双方继续履行购房合同,开发商协助房主办证并赔偿20万元违约金。

  买了5年的房子是别人的

  2007年,武汉市民张女士在江汉区某小区14楼看中一套商品房,并于同年6月25日,与开发商武汉某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以55.9万余的价格买下这套房屋。几天后,张女士以全额付款的方式缴纳了房款,开发商同时交付房屋,但房屋的权属登记却一直没有着落。

  开发商承诺,3个月内将协助张女士办好登记手续,否则张女士可提出退房,开发商并支付已付房款的0.5%作为赔偿。3个月后,开发商并未履行承诺,但其表示将尽快办好,于是同年9月,张女士与物业公司签订了业主临时公约,并入住该房。

  然而截至2010年8月,张女士多次要求开发商尽快办理房产证,均被对方以各种理由搪塞。当月16日,开发商出具了一份承诺书,承诺于次年5月底前为其办好房产证,并承担办证所需的过户费、维修基金、契税等费用,同时还答应在办好房产证之前,为张女士缴纳物业费。

  2012年5月,办房产证的事仍无下文。张女士到武汉市房产档案馆查询后才得知,早在2005年12月,自己买的这套房子就已经被开发商卖给了别人。

  法院判开发商侵权赔违约金

  通过调查,张女士得知房子是被卖给了陈先生,而对方也早已在房管部门办理了合同备案手续。另外,陈先生在支付首付购得该房后,将房子作为抵押向某银行办理了贷款,直到2009年10月30日才结清。为此,张女士将开发商作为被告、陈先生作为第三人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退还房款并赔偿损失。

  开发商辩称,2011年3月,经与陈先生签订《调解协议》,并向武汉市仲裁委提出申请,双方已经解除了购房合同。其表示,愿意继续履行与张女士的买卖合同,并答应按照之前的书面承诺协助她办证并承担办证费用及物业费。

  考虑到陈先生已退房且抵押贷款已结清,自己也住了这么多年,张女士同意与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请求判令开发商协助办理房屋两证并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21.3万余元。

  但开发商表示,其已通过承担相应费用的方式承诺了违约责任,拒绝支付违约金。

  法院审理认为,开发商一房两卖,导致张女士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无法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其应承担违约责任。因双方合同未约定违约金,根据相关法规,应按已付购房款总额并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赔偿。故判决双方继续履行购房合同,开发商协助张女士办理房屋两证并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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