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清偿债务,商贸公司法人代表范美俊以公司名义,将已经出售的海淀的房产进行再次出售,骗取购房人张某人民币482万元。今天上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对范美俊进行公开审理。
2013年3月,范美俊联系中介公司,与购房人张某及其丈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范美俊向张某隐瞒已委托他人出售该房产且已缴纳房屋过户印花税、房产实际抵押借款数额,约定以768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屋卖出,首付款含定金共402万元。
张某夫妇经过房地产公司查询得知,该位于海淀的房产已经卖与他人。但范美俊给出的答案则是不知道该房屋已经被网签,答应与张某夫妇签订补充协议来作为自己的诚信。
协议中约定,如不能完成此房屋的交易,范美俊应将张某夫妇的房款于全部退还。范美俊次月月底将钱款全部退还,并将其名下昌平的两套房子一辆斯巴鲁和一辆宝马X5做抵押。经查实,范美俊位于昌平的房子和两辆车的登记证均为伪造。
范美俊称,之所以伪造登记证件,是张某等人怕其逃回老家,要求自己用其他房产进行代为抵押,并扣押其两份身份证。此外,由于张某等人对其进行拘禁近12小时,无奈之下,才到天桥伪造登记证的。
2013年5、6月间,范美俊又以相同手段与张某某签订本市昌平区一处房产买卖合同,骗取购房款人民币129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昌平处房屋所有人并非范美俊,而是另有其人。范美俊在取得房款共计129万元后,既未用于解除房屋抵押借款,也未交给真实的房屋所有权人,而是全部用于归还个人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