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立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担保公司是为借款人办理个人住房贷款提供专业担保,收取服务费用,具有法人地位的房地产中介服务企业。
(2)设立担保公司,应当报经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3)担保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4)设立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B、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C、有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实有资本;
D、有一定数量的周转住房;
E、有适应工作需要的专业管理人员;
F、有符合《公司法》要求的公司章程;
G、符合《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2、法律规定的其他要求
(1)担保公司的实有资本以政府预算资助、资产划拨以及房地产骨干企业认股为主。
货币形态的实有资本应当存入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国有独资银行,或发放由担保公司提供住房置业担保的个人住房贷款的其他银行。
(2)贷款人不得在担保公司中持有股份,其工作人员也不得在担保公司中兼职。
(3)一个城市原则上只设一个担保公司,以行政区内的城镇个人为服务对象。
县(区)一般不设立担保公司,个人住房贷款量大的县(区)可以设立担保公司的分支机构。
(4)担保服务收费标准应报经同级物价部门批准。担保服务费由借款人向担保公司支付。
(5)担保公司应当设立内部监督机构,负责对内部担保经营状况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