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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汉出租屋内被烧死,家属被房东起诉赔27万
发布时间:2016-08-04 06:04:15作者: 沪律网浏览量:1,725 ℃

在房地产业迅速发展的今天,还是有许多人为了方便选择租房。我国为了保障租客与户主双方的利益,减少双方纠纷,特地在《合同法》中做了相关规定。

老汉出租屋内被烧死,家属被房东起诉赔27万

王女士父女二人租住在李先生的一处房屋中,2016年2月6日,王女士的老父在出租屋内吸烟引发火灾被烧身亡。李先生认为自家房屋因此成了“凶宅”,导致房屋售价比普通房屋低10%至30%,于是将租客王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损失。

李先生诉称,他与王女士于2014年7月6日签订租赁合同一份,将一套两居室租赁给被告居住,期限一年。合同到期后,王女士要求短期不定期租赁,双方口头协商达成一致。从2015年10月起,由每季度预付租金改为每月预付,并预付租金至2016年5月。2016年2月6日下午,两居室发生火灾,建筑及室内物品被不同程度烧毁,王女士84岁的老父亲被烧身亡,事后经查起火原因系卧床吸烟所致。

李先生认为,依据中国传统文化,当屋内发生非正常人员死亡时,该处会被称为“凶宅”,影响房屋交易、自住,火灾后他咨询多家房屋中介机构,均被告知“凶宅”挂牌比普通房屋价值低10%至30%。此事不仅造成房屋价值贬损,也让李先生心里别扭,因此诉至法院要求王女士赔偿20万元。

代理人表示,火灾发生后,王女士已经赔偿李先生经济损失、精神损失等共计7万余元,并没有义务再赔偿李先生20万,因此不同意李先生的诉讼请求。李先生夫妇表示,王女士此前赔偿的7万余元仅仅是房屋发生火灾后造成的直接损失,而此次起诉索要的20万元是房屋成“凶宅”后贬值造成的间接损失。本案将择期宣判。

上海合同纠纷律师指出:我国《合同法》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过错一方应当承担应有责。本案中王女士的父亲因卧床吸烟导致火宅给李先生带来重大财产损失,应当依法赔偿李先生的直接损失。

李先生所说“凶宅”是迷信说法,没有法律效力。李先生所称房屋贬值,但并没有中介机构认定的直接证据,即使有也是中介的主观说法,不客观,不同的中介说法也会有不同。我国法律也并不认同“凶宅”这类迷信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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