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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拟实行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管理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02 ℃

  上周五,《东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开始在东莞市政府官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拟取消去年2月起实施的公积金“贷款金额不得超过8倍余额”政策,实行公积金贷款限额管理,个人最高贷46万元,家庭最高贷66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还拟引入流动性调节系数(个贷率)来调整公积金可贷额度,该系数是根据公积金满足缴存职工资金使用需求能力的不同情况制定的贷款额度调节参数,由公积金中心定期对外公布。此外,贷款金额还受借款人偿还能力、信用状况等因素影响。

  拟取消8倍余额规定 实行限额管理

  据悉,去年2月起,东莞公积金贷款金额不得高于申请人公积金账户余额8倍的新政实施以来,质疑声不断,不少市民认为该政策“劫贫济富”。

  根据日前征求意见的《办法》,借款人可申请贷款金额由公积金中心综合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的公积金缴存情况、偿还能力及信用状况等因素确定。

  上述8倍余额政策拟取消,取而代之的是实行公积金贷款限额管理。每笔贷款最低金额为5万元,同时执行三个限额标准:第一,按照房贷比计算的最高可贷额度:首套贷款比例最高为70%,二套贷款比例最高为50%;第二,按照供收比计算的最高可贷额度:公积金中心以借款人、共同借款人缴存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作为核定家庭收入依据,借款人、共同借款人贷款(含组合贷款,按等额本息还款法计算的本金和利息)月应还款额与其本人及配偶个人信用报告中反映的其他各项贷款月应还款额之和,不超过借款人家庭月收入的55%。属于单一借款人的,贷款最高限额为46万元;属于家庭共同借款的,贷款最高限额为66万元。

  公积金个贷率越高市民可贷款越少

  除了上述两个限额标准外,第三个限额标准则是按照职工个人情况,用公式计算可贷额度,即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Y=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B×(缴存时间系数T +收入调节系数I)×流动性调节系数L。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人士解释说,缴存时间系数(T)是鼓励职工长期持续缴存的贷款额度调节参数。调节的原则是缴存时间越长,对公积金制度贡献越大,享有的贷款权益越多。而收入调节系数(I)的原则是“控高保低”,抑制高额缴存职工投资、投机性住房贷款需求,保障低额缴存职工满足普通自住住房贷款需求。

  值得一提的是,该公式还将引入流动性调节系数(L),该人士介绍,具体用公积金个贷率来衡量,即贷款余额/归集余额。也就是说,公积金中心资金池中资金越紧张,该系数就越低,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借款人可贷额度也越少。

  骗贷者5年内不得再申请贷款

  对于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征求意见稿中,首次给出了明确的惩罚措施:借款人提供虚假资料骗贷的,公积金中心应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职工所在单位、其主管部门或当地监察机关,同时5 年内不受理其贷款申请;借款人隐瞒或虚报婚姻状况、直系亲属关系、购房行为、住房数量等情况的,公积金中心可自该违规行为认定之日起5年内不予受理其贷款申请;虚构提取条件,或持伪造资料提取公积金的,自该行为认定之日起5年内不予贷款。

  此外,中心还拟对骗贷的借款人及造成骗贷的单位和个人登记备案,对外曝光,并可提交中国人民银行纳入个人信用征信系统。

  未按时还款将被实施债权保护

  对于违约未按期还款等情况,征求意见稿首次出台了债权保护措施, 出现下列情形,公积金中心或受委托银行有权对借款人、担保人采取一种或数种债权保护措施,这些情形包括: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或挪用贷款;未按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等。而债权保护包括:责令限期改正违约行为;中止借款人尚未提取的贷款,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按规定计收逾期利息和罚息等。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表示,公积金中心还将建立公积金逾期贷款催收机制。

  如果你对《东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有任何看法,欢迎随时对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于9月1日前将书面意见以传真、邮寄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给市法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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