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商业用房贷款暂行办法
(2000年9月28日 建总发[2000]9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银行商业用房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用房贷款是指中国建设银行用信贷资金向在中国大陆境内城镇购买各类型商业用房的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用房是指借款人购置的用于盈利的经营性房屋。
第四条 发放商业用房贷款要坚持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原则,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中国建设银行的有关信贷规章制度。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建设银行各级机构发放的商业用房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贷款对象为: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大陆有居留权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港澳台自然人、在中国大陆有居留权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外国人;
二、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的企业法人、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第七条 申请商业用房贷款的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自然人
(一)须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证件;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商业用房的合同、协议以及贷款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四)有所购商业用房全部价款或评估价值30%以上(含30%)的自筹资金,并保证用于支付所购商业用房的首付款;
(五)能提供贷款行认可的有效担保;
(六)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一)有法人营业执照及法人代码证书或有权部门批准设立的证明文件;
(二)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并经过年审的《贷款卡》或《贷款证》;
(三)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四)在建设银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五)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信誉,能够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六)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商业用房的合同、协议以及贷款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七)有所购商业用房全部价款30%以上(含30%)的自筹资金,并保证用于支付所购商业用房的首付款;
(八)能提供贷款银行认可的有效担保;
(九)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 贷款额度最高为所购商业用房销售价格或评估价值(以两者较低额为准)的70%。
第九条 自然人贷款期限最长为15年,且不超过所购商业用房的剩余使用年限;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贷款期限最长为5年,且不超过所购商业用房的剩余使用年限,同时不超过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单位核定的经营期限或存续期限。
第十条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应期限档次贷款利率执行(个人商业用房贷款不执行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最高上浮幅度不超过10%;对中小型企业购房贷款利率最高上浮幅度为30%。浮动幅度随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浮动水平的调整而调整。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一条 借款人申请商业用房贷款应填写借款申请书,并向贷款行提交下列资料:
一、自然人
(一)合法的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居留证件或其他身份证件);
(二)借款人偿还贷款能力证明材料;
(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协议或(和)其他批准文件;
(四)抵押物或质押权利清单、权属证明文件,有处分权人出具的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贷款行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估价报告书;
(五)保证人出具的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承诺及保证人的资信证明;
(六)借款人用于购买商业用房的自筹资金的有关证明;
(七)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二、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证明,税务管理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副本;
(二)企(事)业法人代码证书;
(三)经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三年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审计报告,申请借款前一期财务会计报表;
(四)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协议或(和)其他批准文件;
(五)抵押物或质押权利清单、权属证明文件,有处分权人出具的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贷款行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估价报告书;
(六)保证人出具的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承诺及保证人的资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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