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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888 ℃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自住本息的;

  (六)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5%的;

  (七)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八)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十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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