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先生万万没有想到,自己婚前购买的房产,所支付的钱是自己个人婚前的存款,只是在婚后取得了房产证,离婚时妻子居然提出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要分一半!
事情是这样的:2010年5月曹先生与杜小姐登记结婚,婚前双方共同确认了双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其中曹先生婚前有房产两套、银行存款120余万元;杜小姐婚前有房产一套、股票价值3万余元,无银行存款。
在与杜小姐结婚之前,曹先生与开发商签订过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并支付了首付款80万元。婚后曹先生又支付了剩余房款100万元。2012年3月曹先生取得房产产权证,产权人登记为曹先生一人,房产购买后双方即装修入住至今。2015年2月曹先生与杜小姐夫妻关系恶化,杜小姐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将上述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虽然《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婚前签订的,但毕竟部分房款是婚后支付的,产权证也是婚后取得的,面对杜小姐要求分得一半房产的诉讼请求,曹先生是否真的就要分一半房产给杜小姐呢?如果不是,那该房产又会如何分割或处理呢?在此,沪律网的上海房产律师为曹先生进行了如下的分析:
曹先生在与杜小姐结婚前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并支付了首付款,在婚后用自己个人的婚前存款支付了全部剩余的款项,可见全部的房款都是曹先生用婚前个人财产支付的,产权证也登记在曹先生个人名下。不因取得产权证的日期在结婚登记之后,房产就成为了夫妻共同财产,上海房产律师认为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上述房产仍属于曹先生的婚前个人财产。
尽管上述房产属于曹先生的个人财产,但并不意味着杜小姐对房产就没有任何的权利了。《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为共同财产。《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从法律规定分析,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增长的价值有三种表现形式,即投资收益、孳息和自然增值。
本案中的房产系曹先生婚前个人财产即金钱形态在婚后的转化,房产的形态并非杜先生婚前个人财产的原始形态,房产的的增值部分也不是其婚前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而是其个人财产转化形态的的增值,其既非杜先生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亦非孳息,故应当认为是投资收益。同时,曹先生获得产权是在婚姻存续期间,杜小姐为房产的增值亦有贡献,对于房产所产生的增值应视为投资收益而予以分割。
最终,在沪律网上海房产律师的帮助下,法院认定房产为曹先生的婚前个人财产,仅把房产的增值部分认定为夫妻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夫妻一方在婚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婚后支付余款,或婚前购买房屋婚后还贷等等的情况,在离婚诉讼中是常见的。这类情况下,房产一般都会被认定为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但对于婚后支付的房款、归还的贷款以及它们所产生的收益,上海房产律师认为在离婚时可以投资收益的名义主张予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