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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共同出钱买房,儿子儿媳离婚闹房产纠纷
发布时间:2016-10-26 06:26:04作者: 沪律网浏览量:1,654 ℃

    房产纠纷一直是比较受关注的话题,尤其是因为离婚带来的房产纠纷、老人和孩子之间的房产纠纷。

老人共同出钱买房,儿子儿媳离婚闹房产纠纷

    不少老人买房是为了留给儿子、女儿,也有老人为了孙子可以上学,将孙子和儿子、女儿的户口迁入自己名下,这样当孩子们闹离婚的时候,房产就是一笔算不清的账。法律虽然能保护这些老人的合法利益,但却不能弥补对老人内心的伤害。

    几年前,朱某夫妻二人为女儿和女婿买房子,首付是一起付的,女婿出面贷款,房产证上有四个人的名字,还款朱某夫妻也承担一部分。如今,女儿女婿闹离婚,朱某认为自己首付出的多,应该多分一点,女婿却不同意,无奈之下,朱某只好让女儿起诉离婚,由法院对房产进行分割。

    王某与其老伴已经80多岁了,此前一直居住的四楼明显不在适合腿脚不便的老两口,于是夫妻二人决定将4楼卖掉,换成1楼。然而,此前,王某为了孙子可以上学,将儿子、儿媳和孙子的户口都迁到了自己房子里。但儿子儿媳,早已离婚,且儿子也已过世,儿媳和孙子的户口一直没有迁出去。现在孙子还要上学,儿媳没有住所,自然不同意迁户口,但王某夫妻还是想卖掉。

    李某和妻子有一儿两女,此前,二人买了一套房,挂在了儿子名下,约好二人百年之后,房子归儿子,但二人有永久居住权。但不久前,儿子没有跟二人商量就将房子卖掉,二人知道后,想要回房子,儿子也后悔了,但买主不同意退房,还将李某儿子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成立。

    沪律网上海离婚房产纠纷律师指出:民事诉讼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

    上诉案例中,朱某即使首付曾多付,但房产证上写有的是4人的名字,在四人未约定份额的请况下,每人享有房子25%的份额。对于王某想卖房的情况,法律并不支持强制迁移户口,只能和其前儿媳协商解决,给予其一些经济赔偿。对于李某之事,若其当时有和儿子签订过居住协议,以及找到其支付房款的证据,可以申请成为第三人参与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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