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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中介收取全额中介费应提供什么服务?
发布时间:2015-09-11 09:11:22作者: 沪律网浏览量:1,707 ℃

        房产中介收取全额中介费用必须提供一定的服务,根据法律和一般交易习惯,房产中介提供的服务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权籍调查: 即负责向房地产交易中心调查、征询将交易的房屋权利来源、现状、有无抵押、有无权利限制等,并做好一定的书面记录;调查、征询相关权利人的处分要求与条件;核实处分资格、权利人和相关人的身份情形及权利等等。

2、使用状况调查: 收集、调查、征询房屋所在地的环境情况、使用年限、有否隐瞒缺陷、房屋内的顶、墙、地、门、窗及设备等是否需要立即进行检测或修复,设备转让的价格及有关费用是否已经结清等情况;向物业管理单位查询房屋是否存在租赁、违章搭建、相邻关系侵权,以及维修基金的缴纳与使用的情况等。

3、行情调查: 收集、调查、征询房屋买卖价格的行情并进行比较、税费结算、房屋户型比较、买卖双方的心理价格进行比较、有关政策变动的影响情况等等;进行各种各类形式的信息发布活动等等。

4、确定成交意向,订立交易合同: 陪同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实地踏勘房屋、设备、环境; 约定洽谈时间、沟通房屋买卖双方的成交意向如何;出示和认定权籍资料、确定当事人身份情况等等;为买卖成交的双方选择合同所需文本,并给予签约指导、见证,如实告知成交双方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条款和应当注意的事项、履行方式、支付房款的方式等等。

5、办理产权过户: 为买卖双方当事人过户手续收集资料、报告、确认、确权时间等的约定,代收代付应当由买卖各方支付的税、费,完成所有交易过户、户口迁移、房屋入住手续。

    多数房产中介提供的居间合同中都约定委托人应当在签订正式买卖合同之日支付房屋全额的中介费,但有时签订了正式合同后由于一方违约或者其它原因并不继续履行下去,因此中介并不会完成以上第4项服务内容,在这种情况下,中介应当退还部分中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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