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基数大,人口增长快,一直是我国人口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虽然说这给我国的发展带来了一定的好处,包括经济的发展以及各方面实力的提高。但是带来的问题也是很多的。比如住房紧张,经济适用房就在这一背景下出现了。
上海作为一线城市,住房压力更是非常的大,出现经济适用房也是理所当然。2010年,张女士一家因为住房困难,购得了松江某小区的经济适用房一套。并且与经济适用房开发商、上海市徐汇区住房保障中心签订了《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合同》。合同中明确的指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不得转让、出租、出借、赠与或者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并不得设定除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贷款担保以外的抵押权。可是在2014年6月,张女士的经济状况有所好转,便将经济适用房出租给了齐先生,并且签订了先关的租赁合同。次年7月,齐先生又将其转租出去。张女士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通过了解调查发现,齐先生转租出去是无效的,值得一提的是,张女士租给齐先生同样也是无效的,最后判决张女士与齐先生之间的租赁合同无效,同时另行下达决定书对相关收益予以收缴。
沪律网温馨提示:推行经济适用房是国家为了解决部分住房困难人群的措施,价格方面要比正常的商品房低很多,所以对购房、使用有着比较明确的规定。出租经济适用房更是损害了社会的公众利益,是要受到法律惩罚的。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我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原本是想要维护自己权益的张女士,却发现自己的权益是不合理的,让人啼笑皆非。但是也从侧面告诉我们,国家在给予特殊人群一些优惠政策的同时,也会有着相关的规定。社会有着自己的发展模式,但是公平的主题是一直不曾改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