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房地产业不断的发展,购房对于老百姓来说几乎成为了家家必做的一件事。购房大热,但因为户口迁移、买卖合同、房款支付等问题,往往会引起卖家和买房的不少纠纷,甚至闹上法庭。
近日,在北京购房的王某,办完产权转移后发现仍有户口未迁出,阻碍了其子女迁入户口以及上学事宜。于是王某将原房主张某告上法庭,最后法院判决张某赔偿王某违约金10万。
2015年5月29日,王某决定购买张某名下一套房屋,当天,二人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出卖人应在该房屋所有权转移之日起3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户籍管理机关办理原有户口迁出手续。如因出卖人自身原因未如期将与本房屋相关的户口迁出的,应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王某还携张某与某担保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王某在房屋产权证核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银行或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规定,在担保公司的协助下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逾期应支付违约金。
双方签订好协议之后,便开始办理给付房款、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但在过户后,王某发现该房屋仍有原户籍人的户口没有迁出,影响了其子女落户以及上学,因此王某将张某诉上法院。
张某则辩称其对此并不知情,且无法与未迁出人取得联系,反而以王某拖延未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导致其不能如期收到房屋全款为由,反诉要求王某支付其违约金。但王某提供了张某作为出卖方没能在合同签订前详尽、确切地了解房屋涉及的户口问题的证据。最后,法院支持了王某的请求,判处张某赔偿王某10万元。
沪律网提示:房屋买卖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它是指出卖人将房屋交付并转移所有权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既有买卖合同的一般特征,也有其自身固有的特征。
我国《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王某与张某已经做好约定,争议房屋仍有相关户口未迁出,张某未履行该项约定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王某有权在张某行为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下,拒绝张某的履行要求。张某明确表示无法与原户籍人取得联系督促其将户口迁出,且王某已将户籍迁入,应该酌情减轻张某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