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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情况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5-09-17 09:17:24作者: 沪律网浏览量:1,959 ℃

        一般情况下房屋的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房屋的出租人可提前提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关系。


1、承租人没有经过出租人同意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了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缴纳房租超过约定期限的;
4、承租人违反合同的约定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5、承租人严重损坏了房屋或者其它辅助设备并且拒不维修、拒不赔偿的;
6、出租人因为不可预见的一些原因,确实需要收回房屋自己居住的,或者出租的房屋发生了重大的损坏,有倾倒危险急需进行改建,并经有关房管部门确认的。

       在此情形下如果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适当赔偿承租人因为迁出房屋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如果承租人一时又找不到合适的房屋时,可由双方协商在承租人所租住房屋中腾出一部分,而不能强制要求承租人马上腾房搬家。如果是属于改建情形的,改建后房屋仍要出租的,原承租人对房屋具有优先的承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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