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李先生经由中介公司介绍,向刘先生购买一套100万元的洋房,在三方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过程中,李先生了解到该房屋已被法院查封,暂时不能办理过户,但仍同意了签约。按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由卖方和买方各支付1.5万元作为佣金给经纪方,且上述佣金应于买卖双方签署合同之日起 10日内付清,任何一方拖欠的,延迟一日须向经纪方支付佣金千分之一作为违约金。2013年12月,由于房屋未能解除查封进行转让,李先生决定解除《房屋转让合同》,并由刘先生支付给中介公司2000元。然而没想到的是,不久后,李先生和刘先生被中介公司告上法院,以支付的是“交房保证金”而非佣金为由,追讨共3万元的佣金和违约金。 一审法院认为,三方签订的是居间合同和房地产买卖合同,虽然该房屋被查封暂时不能办理过户,但并不禁止转让,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法律效力。因此判定买卖双方应各支付 15000元佣金并共同承担违约金共9090元。李先生不服上诉,日前,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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