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主明知房屋被查封,仍与购房者签订买卖合同,以致不能办理过户。当购房者要求房主履行合同时,房主却要求终止合同。双方由此成讼。两审之后,市二中院认为,房主以诉争房提供担保的义务已经解除,继续查封已失去法律意义,应申请解除,故判决房主与购房者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去年7月21日,市民邱某以28万元的价格将其坐落于塘沽区的一套房屋卖给了陈某,双方及中介公司在房屋买卖(置换)合同中约定:如任何一方拒绝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均由违约方向合同的其他方分别支付房屋实际成交价的5%作为违约金,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总额的,责任方应据实赔偿。随后,陈某依约支付了定金,此时却得知邱某于2004年为其妹妹申请财产保全,以该套房屋提供了担保,所以法院于同年将该房查封,一直没有办理解封手续。同年8月28日,陈某向邱某发出催告函,邱某回函称,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法进行,同意终止合同,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陈某对此不予认可,认为该套房屋在2004年被查封,现已失效,如果邱某真正愿意履行合同,能够解除查封,于是诉至法院,要求邱某继续履行合同。 两审之后法院认为,陈某与邱某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邱某为妹妹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法院将诉争房屋查封,现邱某之妹已经胜诉并申请执行,邱某以诉争房提供担保的义务已经解除,继续查封诉争房已失去法律意义,故邱某与陈某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后应及时向法院申请解除查封,以按约履行房屋买卖合同。法律规定被查封的房屋不能转让,根本目的是保证用查封物履行债务。现邱某只要向法院申请解除查封措施,就能消除诉争房的转让障碍。据此,法院作出如上终审判决。 详细请咨询房产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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