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程款房产依法查封房产局转移登记法院判令撤销 把被封房产登记到另设公司名下能否达到规避法律的目的? 上海杨浦区政府住宅建设办公室和上海金鹏物业发展公司合作开发金鹏花园。两家共同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上海金鹏公司单独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为金鹏花园施工单位。工程竣工后,上海金鹏公司拖欠中建七局一千多万工程款。中建七局申请杨浦区法院查封金鹏花园两千多平米的在建工程。判决生效后,中建七局申请法院变现被查封房产。 在执行阶段,杨浦住宅办组建的上海凯城(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金鹏公司签订金鹏花园房屋分配补充协议书。补充协议生效后,凯城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把被封房产确权给自己。但没有达到目的。可以看出,凯城公司对这种规避行为并不自信。毕竟法院确权是最稳当的。法院确权失败,选择到房产局申请初始登记属次“优”选择。凯城公司带上协议与文件,向上海市房产局申请对被查封的房产登记,获得成功。上海市房产局把被封房产登记在凯城公司的名下。凯城公司立即拿着房地产权证(黄证)到杨浦区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杨浦区法院中止执行。 中建七局被迫再次兴讼,以上海市房产局为被告向杨浦区法院起诉。凯城公司作为利害关系方参加诉讼。中建七局要求撤销颁给凯城公司的黄证。杨浦区法院认为,本院对上海金鹏公司采取保全措施,对金鹏花园内的部分房产进行了查封。上海市房产局再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房屋上为凯成公司进行初始登记,显属违法。判令撤销凯城公司所持的黄证。 上海市房产局与凯成公司不服,双双上诉。上海二中院认为,本案是行政诉讼,法院有权对照法律的规定,对上海市房产局的颁证行为重新审查。从内容到程序全面审查凯城公司提供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果一条不落地符合,颁证有效;只要有一条不符,撤销。笔者认为,行政机关对老百姓做出决定,法院有最后把关权,但老百姓不告,法院也不予理会。这是民告官的要义。 上海二中院全面审查后发现凯成公司既不是土地使用权人,又不是项目建设主体。而上海市房产局在诉讼中,并没有提供凯城公司在申请房地产登记时已经提交了其就是土地使用权人及工程建设主体的证明材料。上海市房产局应当对是否已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事项进行审查。该局认定凯城公司申请登记的房地产权属来源清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撤销上海市房产局颁给凯城公司的黄证。总之,通过房产登记管理部门把被封房产登记到自设公司名下并不能解决开发商的资金奇缺难题。 参考文献 [1]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05)杨行初字56号行政判决书 [2]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沪中行终字101号行政判决书 详细问题请咨询房产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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