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格式要求
1、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不动产登记机构留存复印件的,应经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比对后,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签字并加盖原件相符章。
2、申请材料形式应当为纸质介质,申请书纸张和尺寸宜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韧性大、耐久性强、可长期保存的纸质介质;
(2)幅面尺寸为国际标准297mm×210mm(A4纸)。
3、填写申请材料应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因申请人填写错误确需涂改的,需由申请人在涂改处签字(或盖章)确认。
4、申请材料所使用文字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申请材料应使用汉字文本。少数民族自治区域内,可选用本民族或本自治区域内通用文字;
(2)少数民族文字文本的申请材料在非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地区使用,应同时附汉字文本;
(3)外文文本的申请材料应当翻译成汉字译本,当事人应签字确认,并对汉字译本的真实性负责。
5、申请材料中的申请人(代理人)姓名或名称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申请人(代理人)应使用身份证明材料上的汉字姓名或名称。
(2)当使用汉字译名时,应在申请材料中附记其身份证明记载的姓名或名称。
6、申请材料中涉及数量、日期、编号的,宜使用阿拉伯数字。涉及数量有计量单位的,应当填写与计量单位口径一致的数值。
7、当申请材料超过一页时,应按1、2、3……顺序排序,并宜在每页标注页码。
8、申请材料传递过程中,可将其合于左上角封牢。补充申请材料应按同种方式另行排序封卷,不得拆开此前已封卷的资料直接添加。
二、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的填写
1、申请人申请不动产登记,应当如实、准确填写不动产登记机构制定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为自然人的,申请人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上签字;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人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上盖章。自然人委托他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在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上签字;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他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在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上签字,并加盖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公章。
2、共有的不动产,申请人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中注明共有性质。按份共有不动产的,应明确相应具体份额,共有份额宜采取分数或百分数表示。
3、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应当书面告知不动产登记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