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房屋抵押登记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据相关工作人员介绍,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时需要向登记部门提交如下材料:
(1)《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表》。
(2)《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
(3)《国有土地使用证》(核对原件,收复印件一份);抵押权人为单位的应提交“营业执照”。
(4)查档结果证明。
(5)抵押合同及被担保的主合同,若办理变更抵押登记,须提交《房屋他项权证》、变更抵押合同或协议。
(6)抵押当事人身份证明(核对原件,收复印件一份)。
(7)受托办理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8)房地产估价结果证明或双方价值认定书。
(9)以房改私产抵押的须提交抵押人婚姻有效证明并夫妻双方到场。
2、怎么办理房屋抵押登记?
(1)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提交相关资料。
(2)受理申请。审查申请人所提交的文件是否真实、齐备,申请文件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文件符合规定的,则予受理,给该申请编号并给回执,回执注明所收取的文件、受理日期和编号。
(3)审核
登记机关从房地产登记册查明申请转移登记的房地产权利状况,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驳回转移登记申请:
A、权属来源的性质是限制抵押(包括福利房、微利房,行政划拨土地、减免地价土地)而未取得有关部门同意的;
B、根据城市规划,政府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C、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D、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E、权属有争议的;
F、法律、法规或市、区政府规定禁止转让的。
驳回登记申请,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从房地产登记册或电脑记录中查明申请抵押登记的房地产的权利状况后,审查下列文件是否真实、齐全和有效:
A、身份证明;
B、《房地产证》或其他房地产权利证书;
C、抵押登记申请书是否按要求填写;
D、抵押合同书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核准登记,并通知抵押当事人。
(4)登记
对核准抵押登记的,在房地产权利证书上加盖抵押专用章,并在房地产登记册上作抵押记录。抵押记录应包括抵押人,抵押权人,抵押物名称、面积、价值、抵押金额和抵押期限等内容。
预购的房地产抵押时,应在买卖合同书上加盖抵押专用章。
(5)收费发证
登记费的收取标准按国家或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将已加盖房地产抵押专用章的房地产权利证书在规定时间内退回抵押当事人(由抵押当事人凭回执、身份证明及交费凭证领取)。
(6)立卷归档。按规定建立土地和房地产登记的档案。
3、抵押登记的效力
商品房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当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登记处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未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并且,根据现行法律和有关规定,抵押合同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抵押合同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变更抵押登记。抵押变更合同自变更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4、恶意拒绝登记的责任
抵押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办理抵押登记,导致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抵押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登记日期与抵押顺序
由于房地产登记处的原因,致使商品房连续抵押登记的,第一次登记的日期为抵押登记的日期,并以此确定抵押担保债权的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