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什么情况下,当事人应当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1)买卖;
(2)互换;
(3)赠与;
(4)继承、受遗赠;
(5)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6)以房屋出资入股;
(7)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房屋转移登记需要提交哪些要件资料,缴纳哪些费用?
基础资料:买卖双方身份证明、房屋测绘成果报告、契税完税凭证、登记申请表。
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或共有权证、房产买卖协议或合同(存量房转移时提交)。
(2)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维修基金发票(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转移时提交)。
(3)法院调解书、判决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或公证书、当事人离婚证明或结婚证明(夫妻析产时提交)。
(4)继承权公证书(房屋继承时提交)。
(5)拍卖成交确认书、交款票据、契税完税凭证、委托拍卖书(房屋拍卖时提交)。
(6)批准转改制的文件、资产明细表(企业转、改制时提交)。
费用:登记费:住房60元/件,经济适用住房30元/件;非住房400元/件。
转让手续费:新建商品住房3元/㎡,存量住房6元/㎡,新建保障性住房1.5元/㎡;新建非住房按成交价的0.3%收取,存量非住房按成交价的0.5%收取。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手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