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甲与第三人孙乙系堂兄弟,孙甲一直在外地居住。二人的祖母1988年去世时在农村留有二间房屋,由孙乙长期居住。1998年孙乙领取了该房屋所有权证。2008年孙甲以该房屋应由自己父亲继承,而其父亲去世后应由自己继承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决撤销发证机关向孙乙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并向自己颁发房屋所有权证。
《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的或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根据《房屋登记办法》,房屋登记机构受理异议登记的,应当将异议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薄;异议登记期间,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转让房屋等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暂缓办理。
也就是说,孙甲在发现房屋所有权被错误登记之后,可以与房产登记簿上的权利人即孙乙协商,由孙乙申请更正登记;如果权利人即孙乙不同意变更的,孙甲可以向机构申请对争议房屋的异议登记,异议登记后的15天内提起民事诉讼,经法院裁判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可直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九条规定,凭生效裁判向行政机关申请更正登记。行政机关不予变更登记的,可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孙甲的诉讼请求的,异议登记申请人孙甲或者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孙乙可以持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相应的证明文件等材料申请注销异议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