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04月04日
免费咨询热线
133-700-11000
首席律师
上海律师尤辰荣形象照片
  • 姓名:尤辰荣(19年资深律师)      
  • 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手机:133-700-11000      
  • 证号:13101200410268604
  • 机构: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
  • 地址:漕溪北路18号上海实业大厦34楼C座
  • (温馨提示:来访前务必电话预约,否则不予接待)
上海律师尤辰荣个人微信号
留言咨询






    国土部:房子如果要进行交易,则必须先登记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38 ℃

      12月22日,国务院发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下称《条例》),并明确将于明年3月1日起执行。26日下午,国土部在进行答疑时再次重申,房子如果要进行交易,则必须先登记,小产权房不登记也不发证。

      问:既然登记是当事人自愿申请的,不买卖房产也要登记吗?

      答:原有房产如果已经登记,证书继续有效。如果没有登记,当事人即使不进行交易,也可以申请登记;但如果要进行交易,则必须先登记。

      问:如何具体操作?在不动产登记时,申请人需要做什么呢?

      答:来不动产登记跟现有的土地登记、房屋登记程序上是差不多的,都要提供相应的材料。这些材料都会在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

      问:小产权房如何处理?

      答:小产权房不登记也不发证。因为要登记必须是合法的,小产权房不合法。

      问:债主能查欠债者的房产吗?

      答:从程序上看,如存在债权债务纠纷,应先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纠纷。如果人民法院判决后需强制执行的,如有必要,可以通过法院进行查询。

      按照《条例》规定,查询时要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资料。至于具体问题,有待于以后细则和办法的完善。

      不动产登记政策要点:

      1、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

      2、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3、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与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审批信息、交易信息等应当实时互通共享;

      4、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5、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本文对我有帮助?点击【右下角】的菜单里的"分享"按钮分享给你的朋友们吧~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