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一般来说,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但是,如果遇到特殊情况,满足一定的条件要求的话,允许单方提交申请,具体什么情况可以单方申请房产登记呢?详细内容请看本文介绍:
一、当事人可以单方申请房产登记的情形有:
(一)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
(二)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
(三)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
(四)有本办法所列变更登记情形之一;
(五)房屋灭失;
(六)权利人放弃房屋权利;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房产登记应注意哪些事情:
1、申请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2、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境外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3、申请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登记费。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6、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查验申请登记材料,并根据不同登记申请就申请登记事项是否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申请登记房屋是否为共有房屋、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是否同意更正,以及申请登记材料中需进一步明确的其他有关事项询问申请人。询问结果应当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并归档保留。
7、房屋登记机构认为申请登记房屋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
8、未成年人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未成年人房屋登记的,应当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因处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三、房屋登记机构对房产申请不予登记的情形:
1、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面积等内容建造的建筑申请登记的;
2、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或者申请登记的房屋权利与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不一致的;
3、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冲突的;
4、申请登记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
5、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没收,原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6、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7、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以上是沪律网小编为您整理介绍的关于房产登记单方申请规定的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