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变更登记的种类:
1、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发生变更;
2、房屋面积增加或减少的;
3、房屋翻建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房地产变更登记期限及申报办理所需资料:
(一)纳税人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变更税务登记申请书;
2、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3、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4、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5、其他有关资料。
(二)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变更税务登记申请书;
2、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3、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4、其他有关资料。
房地产变更登记需缴纳的费用:
(一)登记费:
1、土地300元/件;住房80元/套;非住房550元/登记单元;车位80元/个 由权利人缴纳
2、经济适用住房、配套商品房、因权利人名称变更而申请的房屋变更登记减半收取登记费,由权利人缴纳
3、按规定对房屋坐落的街道或门牌号码变更,权利人不需重新申请变更登记,因特殊情况确需申请的变更登记,只收取权属证书工本费10元/本 由权利人缴纳
4、农民利用宅基地建设的住房,不收房屋登记费,只收取权属证书工本费10元/本 由权利人缴纳
(二)图纸费:由房地产交易中心代收
(三)印花税:由相关部门征收或代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