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商品房初始登记办理
新建商品房初始登记需要提交材料:
1、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当事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房屋勘测报告
5、地籍图(原件二份)
6、契税凭证(原件)
7、记载土地使用权状况的房地产权证(原件)
8、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建设工程项目表)(原件)
9、视具体情况提交建筑工程总平面图等审照图(原件)
10、竣工验收证明(原件,个人自建房屋除外)
11、建筑面积核定通知单(原件)
12、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原件,个人自建房屋除外)
13、公安部门出具的门牌号批复(复印件)
14、房地产开发企业维修基金交款凭证(原件)
15、属于全体业主共同共有的部分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原件)
16、建筑安装工程预算或决算书(复印件,住宅、商业、办公房除外)
办证期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如补件,文件补齐日为受理日。
新建商品房初始登记应缴费用:
(一)登记费:
1、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按登记的项目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办法,由权利人缴纳。
土地价格总额(万元) 累进计费率(%)
100以下(含100) 0.20
超过100以上部分至2000(含2000) 0.08
超过2000以上部分至5000(含5000) 0.06
超过5000以上部分至10000(含10000) 0.04
超过10000部分 0.02
按一个地块为一证,每件收费的上限为2万元
2、房屋初始登记
住房80元/套;非住房550元/登记单元;车位80元/个 由权利人缴纳
经济适用住房、配套商品房减半收取登记费
农民利用宅基地建设的住房,不收房屋登记费,只收取权属证书工本费10元/本 由权利人缴纳
(二)图纸费由房地产交易中心代收
(三)契税、印花税由相关部门征收或代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