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02月24日
免费咨询热线
133-700-11000
首席律师
上海律师尤辰荣形象照片
  • 姓名:尤辰荣(19年资深律师)      
  • 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手机:133-700-11000      
  • 证号:13101200410268604
  • 机构: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
  • 地址:漕溪北路18号上海实业大厦34楼C座
  • (温馨提示:来访前务必电话预约,否则不予接待)
上海律师尤辰荣个人微信号
留言咨询






    房产预告登记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93 ℃

      预告登记,是指为保全旨在使物权于未来发生变动的债权所为的登记,以及个别情况下保全尚未本登记的物权所为的预备登记。

      根据《物权法》第二十条第1款的规定,预告登记之目的在于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换言之,预告登记是一种必须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的担保手段,它是为了保障债权人实现其进行物权权利变更的债权请求权。它限制债务人违背其义务对不动产进行处分的权限,使得债权人在债务人违反义务进行处分的情况下也能够取得物权。所以《物权法》第二十条第1款后句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中登记的内容为以取得、变更和消灭不动产物权为目的的债权请求权,也就是基于“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

      预告登记的范围包括买卖房屋和其他不动产物权协议,其中买卖房屋包括现房买卖和期房买卖;而其他不动产物权协议,对房屋交易而言,主要是指设定房屋抵押的协议,也包括期房抵押与现房抵押。在期房的买卖和抵押交易中,由于相关合同的签订与物权登记的间隔时间较长,可以充分发挥预告登记保全相关债权请求权的目的,自然可适用预告登记。而对于现房买卖和抵押,虽然办理签订合同与办理登记间隔的时间很短,债务人违背合同义务再次处分房屋的可能性很小,但现实的交易方式多样,不排除当事人有此种需要。如在房屋分期付款的买卖中,卖方为了防止买受人违约,而与买受人约定,只有在最后一笔房款付清之后才与买受人一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此时买受人为了使自己在全部房款付清之后能够确定地得到房屋所有权,阻止出卖人一房多售,也具有申请预告登记的需要。

      根据此范围及《房屋登记办法》(下称办法)的相关规定,房屋预告登记可分为以下四种:

      (1)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2)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

      (3)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

      (4)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

    以上是沪律网小编为您提供的房产登记相关知识,如需了解更多,请阅读:

    房地产抵押登记中的几个问题

    未进行房产登记的影响

    《房屋登记办法》全文

    本文对我有帮助?点击【右下角】的菜单里的"分享"按钮分享给你的朋友们吧~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