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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转移登记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77 ℃

  房地产转移登记

  房地产因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判决等原因致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房地产权属情况变化后的转移登记。登记时需要注意以下几方面:

  (一)所购买的房产为新建商品房应提供的材料:

  1、经过商品房预(销)售办公室备案的购房合同;

  2、房屋所有权证;

  3、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买方为个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买方为单位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委托函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二手房买卖过户需要的材料:房屋所有权证、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双方身份证明等。

  (三)需过户的房屋属于赠与性质的需要提供的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

  2、经公证处公证的《房屋赠与公证书》;

  3、赠与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需要代办的,另出具《委托公证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5、过户房屋属于继承的所要提供的、包括房屋所有权证、经公证处公证的《继承公证书》、继承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等材料。

以上是沪律网小编为您提供的房产登记相关知识,如需了解更多,请阅读:

房地产抵押登记中的几个问题

未进行房产登记的影响

《房屋登记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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