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192号令);
2.《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国资局国资产发[1996]31号文);
3.《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沪府发[1996]68号文);
4.《上海市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细则》(沪国资产[1997]214号);
办理对象:本市市属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
办理内容:新设、占有、变动、注销产权登记及产权登记年度检查。
办理程序:
1.企业依据批准设立或变动、撤消文件,向其所属委、办、局,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申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新设企业)》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表》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注销登记表》或《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
2.企业按照规定的要求认真填报登记表,一式三份;
3.委、办、局、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审核盖章后,报送市国资办;
4.经市国资办审核,在送审资料完整,数据无误的情况下12个工作日之内完成产权登记办理手续。
申报材料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1.批准设立文件;
2.国有资产各出资者的出资证明文件;
3.出资单位占有产权登记表、证(复印件);
4.出资单位近期资产负债表;
5.出资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6.登记企业(公司)章程;
7.验资报告或资产评估确认报告;
8.企业增减资本证明文件;[国有资产产权划转证明文件(仅限于国有全资企业之间产权划转)];
9.国有资本出资者是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提交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请审批表。
另: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应补充增加下列资料:
1.外资委批准设立文件;
2.可行性认证报告;
3.合同或协议。
新设申办占有产权登记应提交文件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新设企业产权登记表(复印件);
3.企业近期资产负债表。
补办占有产权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1.企业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
2.国有资本各出资者的出资证明文件和批准设立文件;
3.企业章程;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企业清产核资的有关批复文件;
6.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7.企业出资者是机关、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法人的,需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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