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何种情形应当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分为两类情况分别处理:
A、 第一类:企业法人资格有存续的,如企业解散(含关闭)、依法被撤销或宣告破产的;
1、 企业解散的,应当自出资人的母公司、上级单位或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批准之日起30日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2、 企业依法撤销的,应当自政府有关部门发文之日起30日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3、 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自法院裁定之日起30日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法注销登记之前由企业破产清算机构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B、 第二类:企业法人资格存续但国有产权(或股权)不存续的,如企业转让全部国有产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的。
应当自政府有关部门、出资人的母公司、上级单位或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批准后30日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之前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二、办理注销产权登记应当提交的文件
(一) 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 政府有关部门、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企业股东大会的批准文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或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书;
2、 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3、 企业的财产清查、清算报告或经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合规性审核的资产评估报告;
4、 本企业的产权登记证正、副本原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
5、 经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批准的资产提供担保、冻结资产的处置情况说明及相关文件;
6、 申办产权注销登记的申请;
7、 《企业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登记表》,一式三份;
(二) 企业转让全部国有产权(股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的,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 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企业股东大会的批准转让或改制的文件;
2、 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的财务报告;
3、 经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合规性审核的资产评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