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申请转移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有几种原因,如投资人决定解散或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应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其财产应先清偿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税款及其他债务。在清算结束以后,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清算结束后,余下的房产可由业主个人登记产权,这种登记属于转移登记。
2、《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权利人名称变更和房屋现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1)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发生变更的;2)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3)房屋翻建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申请变更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3、由以上可以看出转移登记主要是发生在权利主体变化的场合,而变更登记则是指所有权人不发生变化。在确定是转移登记还是变更登记的,首先要确定房屋的所有权主休是否发生了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