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11月23日
免费咨询热线
133-700-11000
产权登记费、堪丈费不得乱收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16 ℃

  日前,国家计委、财政部下发了《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通知》精神,从5月1日起,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有了新的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

  每套住房收取80元

  对住房收取的,从现行按房屋价值量定率计收、按房屋建筑面积定率或定额计收、按套定额计收等,统一规范为按套收取,每套收费标准为80元。住房以外其他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统一规范为按宗定额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核定。

  农民建房收费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1)1531号)规定执行。同时注销登记不得再另外收费。

  每户一本免收工本费

  行使房产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按规定核发一本房屋所有权证书免于收取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核发房屋所(共)有权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可按每本10元收取工本费。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权利人因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办证书,以及按规定需要更换证书且权属状况没有发生变化的,收取证书工本费每本10元。

  不得收取房屋勘丈费

  《通知》还规定,房屋所有权登记费项目应由财政部会同国家计委负责审批,收费标准由国家计委会同财政部负责核定。除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外,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房屋所有权登记过程中不得收取房屋勘丈费等其他任何费用。同时,收取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执收单位要公布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亮证收费,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另据了解,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79号)中第四条有关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的规定,以及各地有关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的规定自5月1日起废止。

源自:新浪网

本文对我有帮助?点击【右下角】的菜单里的"分享"按钮分享给你的朋友们吧~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