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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登记的一个案例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50 ℃

  8月28日,一起买房人交付了两年多月供未能入住,却被开发商反诉要求解除购房合同的案件,在本市宣武法院开庭审理。记者昨日(29日)从市一中院、西城、宣武等法院了解到,开发商以种种理由要求买房人退房的案件骤然增加。

  ■交了两年多月供竟被开发商反诉退房

  据被开发商反诉要求退房的康女士介绍,她于2004年9月购买北京嘉里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某小区尾房一套。按合同2005年1月6日开发商就应该交房,否则开发商应按日向她支付已交付房款的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康女士说,签了购房合同之后,她如约交纳了两年零八个月的月供,开发商却一直没有交房。两年八个月房贷月供和房租,两项合计花费了15万多元。2007年6月,等到开发商通知她可以办理入住手续时,开发商要求她补交入住之前两年多的物业费,否则不给钥匙。她起诉开发商要求对方按照购房合同赔付她延期交房的违约金16万元,开发商提出反诉,要求和她解除购房合同。

  ■卖房人宁可违约也要收房

  据西城、宣武、市一中院的法官介绍,像康女士遭遇的情况眼下越来越多。据大概统计,市一中院民一庭今年上半年受理了300余件商品房买卖纠纷案,其中三成是二手房的卖房人看到房价上涨后反悔,宁可赔付违约金也要收回房子转卖高价,或者是开发商因为房屋质量有瑕疵、延期交房被购房人起诉后,立刻反诉要求解除售房合同的案例。

  市一中院的丁法官向记者介绍说,出现这种新动向的主要原因,是因为一年来,很多卖出的房产一夜之间就可能升值。卖房者为了弥补卖出价与现价的差额损失,绞尽脑汁让已经成交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收回房后另寻高价。另一种情况是开发商钻目前法律对“一房两卖、多卖”只能判赔部分违约金,并无其他禁止措施的空子,在和前面的买房人签署购房合同后,又将房子出售给出价更高的另一方,以赚取更多差价,因而发生诉讼。

  丁法官说,开发商即使赔付了部分违约金,也还是有更大利益可赚,而得到违约金赔偿的买房人,用拿到的违约金加上原来的购房款,也可能买不到原来看好的房子。

  ■开发商单方毁约难获法院支持

  面对开发商在商品房纠纷案中越来越“牛”的现状,消费者是不是就只能“任人宰割”了呢?据丁法官介绍,开发商单方毁约在法院很难获得支持。

  丁法官介绍说,按照我国《合同法》解除合同只有几种可能,一种是法定解除,即由于天灾人祸,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再一种是约定解除,即在双方签署的购房合同或补充协议中,如果约定了哪几种情况下双方可以解除合同,在约定情况下可以解除。此外如果要求解除合同一方的当事人能够证明合同是在被欺诈、胁迫、重大误解、趁人之危的情况下签署,或者合同条款显失公平,才有可能获得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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