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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出资但未登记产证,是否拥有房屋产权?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76 ℃

网甄律师点评:
这个案例涉及到房产纠纷的疑难问题,即产权归属认登记,还是认出资。
实践中有很多这样的纠纷,共同出资,但产权只登记在一人名下。有些案件甚至难以判断付款的意愿,是借款、赠于还是共同出资。
认定房屋产权时,出资人之间的关系是很关键的判断因素。如果出资方是夫妻关系,则共同出资购房的,不管登记为谁,都属共同财产。产权归属为两人。
如果出资方之间是夫妻但购房时尚未结婚,则如果有明确的双方购房的意愿,则登记为一方仍为共同财产。如果没有双方购房的意愿,则产权归属登记人。
如果出资人之间是家庭成员,如何认定法无明文规定,认定原则当类似未婚夫妻。
本案中,收据写为“出资”,以此似可认定共同购房的意愿,但“买方用于结婚”,似又可推定为增于或借款。如何定夺,只是个主观判断了。可能就在于一念之间。


案例
否认1/3投资儿子独占房产 父亲应享有产权份额

父子共同购置房产,产权却登记在儿子1人名下。父亲多经打听,了解到儿子独占房产的真实意图。怒而诉至法庭,提出要求以大于1/3出资额享有房屋1/3产权的诉请。近日,秦老伯的诉请获得了闵行区法院的支持。
现年近8旬的秦老伯与秦先生系父子关系。2002年1月3日,秦先生看中了闵行区颛兴路上的一套房屋,意欲购买。由此缺少资金,便向秦老伯求助共同出资。父亲同意。同年6月,秦老伯交给秦先生4万元。秦先生立据为证,内容为:我买房用于结婚,父亲出资四万元整(40000元)。同月10日,秦先生以10.8万元的价格买下了房屋。秦先生支付房款3.3万元,并申请了贷款7.5万元。其中,购房手续及相关的产权过户手续均由秦先生办理,银行贷款亦由秦先生按月归还。但产权人登记却只写了秦先生1人的名字。秦老伯几经向儿子打听,秦先生不吐真情。无奈之下,他向房地产交易部门查询才发现秦先生独占房产的事实。秦老伯认为,房产由父子共同出资,产权应当为双方共有。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自己享有1/3的产权份额。
在法庭审理中,秦先生称房产系一人购买,并由自己申请房屋贷款,房产亦登记在自己名下,故房屋是自己1人的财产。父亲支付的4万元是赠与,而非其购房出资款。秦老伯现主张房屋产权的诉称既无双方约定,也无法律依据,故不同意诉请。
法院认为,双方对产权归属发生争议,可通过出资情况来确认产权的真实归属。虽然产权登记具有公示公信力,此系登记的对外效力,不影响内部对房产权属重新确认。同理,上述房地产登记于秦先生1人名下,不影响秦老伯要求确权的权利行使。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秦老伯交付的4万元是出资还是赠与。从收据内容反映,无赠与的意思表示,且内容也载明是秦老伯出资。故秦先生关于赠与的意见,难以采信。秦老伯交付的4万元应当认定为购房出资款,其对房屋应当享有权利份额。购买该房的房价为10.8万元,秦老伯出资4万元,出资额超过了总房价的1/3.现秦老伯主张1/3产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杨克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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