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产权登记证的办理
我国房地产产权管理采用的是登记制度,未经登记的商品房买卖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因此,购房人在签购房合同时尽量将取得产权证的时间明确,至少要约定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几日内(具体日期)将资料报送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同时在交房条件中明确约定,开发商必须向购房人出示房地产管理部门认可的“竣工验收备案表”和“面积实测数据”,减少影响办理产权证的不定因素。对于开发商迟延办理房产证的,可作如下处理:
1?对于因开发商过错引起的办证不能(或迟延)纠纷,应按民法通则中的过错责任进行处理。这主要存在两类情况:
(1)因为开发商违约侵权(主要体现为挪用契税费)产生产权证纠纷的。由于开发商有主观故意及实际的过错行为,并直接产生了办证迟延或不能的后果,影响了购房人对所购房屋多元化功能的充分利用,理应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参照银行贷款利率,开发商应偿付合同约定交付产权证之次日起至限期办证之日止的利息;如果,开发商在限期内仍未办妥证照的,自限期之日起至实际办妥证照之日应偿付购房人已交房款按上述利率计算的双倍利息。
(2)因开发商开发、销售手续不合法引起产权证纠纷的,应先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查明整个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再作相应处理。若该行为发生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施前,按照相关司法解释精神,宜尽可能从宽处理,应责令当事人补办手续、补交有关税费后确认该买卖行为有效。在此基础上,再按上述规定进行产权证的办理。若该行为发生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施后,原则上应确认房屋买卖行为无效。购房人可变更诉讼请求为房屋买卖纠纷,如其坚持不变更请求的,法院将驳回购房人的办证请求;但如果在案件审理期间依法补办手续取得合法资格的,则可以判令开发商限期办妥房屋产权证照。
依据最新司法解释规定,购买商品房却迟迟拿不到房产证,买房户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赔偿损失。
2?对于因主管部门职权行为偏差致开发商办证不能(迟延)导致的买卖双方纠纷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向主管部门提出行政申诉,申诉无果的可以通过行政诉讼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