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11月24日
免费咨询热线
133-700-11000
申请预告登记的情形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34 ℃

主题链接:

申请预告登记的情形

  高纳法律网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提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
  (一)预购商品房;
  (二)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
  (三)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房屋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相应的房屋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当事人申请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预告登记事项办理相应的登记。

上一篇文章: 已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需要的材料
下一篇文章: 申请预告登记的材料提交

本文对我有帮助?点击【右下角】的菜单里的"分享"按钮分享给你的朋友们吧~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