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网·晚报精选】买房子、卖房子,最担心的是什么?上海老百姓可以扳着手指头,数出一大堆“怕”——怕卖家毁约,临时加价;怕房产过户,却收不到房款;怕付了钱,却拿不到房子;怕辛苦半天,买到一套“伪造房”,房产证等是假的……这些都是房地产登记中的问题。
《物权法》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对土地和房屋的权利归属及利用等,作了详细规定。昨天,上海市房地资源局披露了《物权法》上海房地产登记细则,本报请专家为读者解读细则。
首席记者晏秋秋
如何避免“一房二卖”
【政策解读】
买房子,最怕卖家“一房二卖”。有的老百姓买了期房,到了交房日,却得知房地产公司已将房屋抵押。有的老百姓要买二手房,却遭遇卖家频频毁约,苦不堪言。
根据《物权法》规定,房地产登记引进了“预告登记”的新环节。
“预告登记”是房地产登记的特殊形式,经“预告登记”后,当事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或者房地产他项权利的优先请求权。换句话说,当事人可以利用“预告登记”这一手段,避免卖家“一房二卖”。
【案例】
2007年1月,王女士在上海一家房地产公司买了一套期房,双方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房地产公司将于2007年底交房。为了保证王女士在房屋建成后获得房屋的产权,王女士和房地产公司应共同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然后,王女士向银行借款用于支付购房款,并签订个人借款抵押合同,此时王女士和银行应当共同申请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的“预告登记”,经“预告登记”后,银行才会将购房款支付到房地产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
如果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房地产公司不配合王女士办理“预告登记”,王女士可根据预售合同中的约定,单方申请“预告登记”,以防止房地产公司“一房二卖”。经“预告登记”后,未经王女士同意,房地产公司不能将这套期房再预售给他人或抵押。
这一条款,同样适用于二手房买卖。假设王女士欲从周先生手中,买下一套二手房。在双方没有申请办理转移登记之前,如果王女士担心对方违约,可根据合同的约定,单方申请“预告登记”。经“预告登记”后,不经王女士同意,周先生无法将房屋再转卖。
需要注意的是,“预告登记”是有期限的。根据《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为房产证加一把“锁”
【政策解读】
买房子、卖房子,最大的特点是交易数额巨大,交易程序特殊,买卖双方承担了很大的风险。风险主要来自两方面:
■房地产权属风险
对于买卖双方而言,这是房地产交易中最大的风险。特别在房价高涨带来高额利润之时,冒充房地产权利人、伪造权利人身份证明、伪造房地产权证、伪造交易合同骗取银行贷款等非法活动时有发生,其后果是造成买房人、贷款银行损失巨大。
■交易价款支付风险
实践中,交易双方交房付款的矛盾较为突出,卖出方担心房地产交易过户后,收不到房款;买房人担心支付房款后,房地产无法交易过户到自己的名下。
对层出不穷的房地产诈骗事件,新施行的《物权法》,也作了种种规定。
【案例】
小赵的父母都已退休,二老用毕生积蓄购买了80平方米的住宅,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小赵瞒着父母将他们的房子出售给自己,并将房子抵押给银行,骗取了购房贷款39万元。为了骗贷和过户,他不仅骗取了父母的产权证、伪造了父母的身份证,还雇佣“假父母”协助诈骗。直到银行上门催讨贷款并欲拍卖房子时,二老才如梦初醒。
面对残酷的事实,他们悲愤交加,又进退两难,要么为儿子背上这沉重的债务,要么让儿子锒铛入狱。
在市房地局提供的这一案例中,父母如能为自己的房地产权证设置密码,加上一把“锁”,那么他们的逆子在申请买卖的房地产登记时,会因无法输入正确密码,而无法买卖和抵押登记,诈骗行为也就不会轻易得逞。
值得注意的是另一种情况:如果小赵不是将房屋出售给自己,而是假冒父母的名义,将房屋出售给不知情的第三人。事后调查,第三人支付了合理的房价,并经房地产登记机构登记,取得了房地产权证。那么根据《物权法》保护善意取得不动产的原则,小赵的父母可能面临失去栖身之地的悲惨处境。如果房地产权证设置密码的话,这种情况就不会发生了。
何时应该付清房款?
【政策解读】
买房子,何时该付清房款?以往,上海通常的做法,是在房地产登记机构的受理日,交付房款。也就是说,买家在登记机构出具收件收据后付款。现在,这一方法行不通了。
根据《物权法》的最新解释,房地产登记机构受理二手房买卖双方的转移登记申请后,并不代表产权转移已经生效。登记机构完成审核程序并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后,产权转移才能正式生效。审核的规定时限是20天,在此期间,产权可能会因为司法机关的查封,权利人提出更正、异议等原因,中止转移登记的办理。所以买方在没有领取房地产权证之前,尽量不要付清全部房款,也不要急于装修。
【案例】
张先生通过中介,看中了一套房屋,并和房主李小姐签订了买卖合同。两人于今年10月8日共同到交易中心申请过户,办理转移登记,10月28日房地产登记机构完成审核,并记载在登记册上。
按照原先的规定,房地产登记机构的受理日即为登记日,很多买家选择这个时间交付房款。而现在按照《物权法》的规定,登记日调整为记载日,上述案例中登记机构完成审核并在登记册上记载的时间,是10月28日,这天才是登记日。因此如果张先生还是按原来的习惯,在10月8日交付房款,那么他可能承担审核期内潜在的诸如法院查封、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等风险,可能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