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查验申请登记材料,并根据不同登记申请就申请登记事项是否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申请登记房屋是否为共有房屋、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是否同意更正,以及申请登记材料中需进一步明确的其他有关事项询问申请人。询问结果应当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并归档保留。房屋登记机构认为申请登记房屋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
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因房屋灭失导致的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等情况时,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实地查看时,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
房屋登记机构的审核时限的要求,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于法定时限内,作出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为30个工作日;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为60个工作日;抵押权、地役权登记为10个工作日;预告登记、更正登记为10个工作日;异议登记为1个工作日。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登记时限的,经房屋登记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原时限的一倍。公告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