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申请变更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配偶双方:
(一)登记为配偶一方所有的房地产增加配偶另一方为共有人;
(二)登记为配偶一方所有的房地产变更为配偶另一方所有;
(三)登记为配偶双方共有的房地产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房地产权证书(原件);
(四)婚姻关系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地籍图(原件二份);
(六)房屋平面图(原件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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