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地产登记所受理的范围:
(1)总登记(指解放后已领有契证,且产权人及房屋结构面积没有改变,旧证换新证);
(2) 转移登记:(如继承、买卖、赠与、交换、分家析产、分割等);
(3) 变更分割登记:(翻建,扩建、加建、改建、公公合建、私私合建、公私合建);
(4) 遗失登记(如契证丢失、焚毁);
(5) 涂销登记(如房屋拆除、倒塌);
(6) 更正登记(指登记完毕后,因原申请错误或遗漏以及由于登记人员疏忽造成的错误由权利人或登记工作人员提出的更正);
(7) 新建登记(如新建造房屋,包括征用补偿的房屋及解放后没有进行房地产登记的房屋);
(8) 抵押、典当设定和他项权利登记;
(9) 受理审查确认尚未取得合法权证而被征用的房屋产权;
(10) 处理在登记过程中发现的虽经处罚或未经处罚的违章建筑;
(11) 受理有关房地产登记事宜的委托认证手续。
二、房地产登记的基本程序:
事前,请您按要求填写由XX市房地产登记所印制的《房屋产权登记申请书》、《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和《房屋四至墙界申报表》;备齐各类房屋登记应提供相应的证件、证明、申请办理登记。
您填好申请登记表之后,把申请登记表、身份证、户口本以及足以证明房地权属的有关证明、证件、交登记所工作人员审验,经初步审验权属清楚、证件齐全、基本符合条件的活,该所工作人员会立案收件并受理登记。
立案并受理登记后,登记所工作人员将计价表送到计收款处计价,您交款后便可等候房地产查丈通知。
登记所将把所收件转送房地产测绘所,由测绘所进行实地查勘,丈量计算面积及核实四墙归属,绘制房地产平面图。您接到测绘所查丈的时间通知后,应按时在房屋所在地等候。
测绘之后,测绘所将会把已测量好的房地产登记案件转入给档案资料管理部门进行查档,入册。
档案管理部门完成房地产资料的查册入册后,将案件送回登记所和用地部门,并由这两个部门对申请的房屋和用地权属的真实性、合法性依法进行审查确认。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有未经处理的违章建筑时、或发现有弄虚作假冒认产权的将依法追究、从严处理。发现有纠纷争议的则由法院裁决后再准予登记。房屋、用地的权属来源经核实后,才予确认权属。
经审查证件齐全、手续完备、权属清楚的房屋和用地,由登记所缮写统一式样的权证,经校核完毕后,由登记所以书面形式通知您前往领证。
如果您拥有私人住房,而住房又与公房毗邻,那么,请您注意:私房产权登记手续请到市房地产登记所办理。如涉及与公房毗邻的有关众墙、产权界址问题,可与当地房管站联系并由站出具证明。有关私改留房问题由区房地局公房科(或区落实房屋政策办公室)提供情况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