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是重要的生活资料、生产资料。房产买卖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交易行为。为了加强管理规范这一特殊商品的交易行为,防止房产流通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纠纷,我国颁布了《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根据该《条例》城市私有房屋的买卖必须办理房产登记过户手续。但是我国农村长期以来没有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习惯,因此一律将所有权登记作为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生效的要件有失公平。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2)民他字第8号复函中规定:农村房屋买卖应具备书面契约、中人证明等要件,要求办理过户手续的地方还应依法办理该项手续。此项规定肯定了农村房屋买卖原则上不以所有权登记未生效要件,只要求办理登记手续时才以所有权登记为生效要件。我国《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因此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是否生效的衡量标准,还是要按照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看其是否违反国家法律政策、是否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协商一致、是否符合合同生效要件,从多个方面进行综合判断。从你反映的情况看,合同是你们协商一致签订的,你交了钱他交了房,合同已实际履行,因此应认定合同有效。村委会又将此房出卖的行为是一种违约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同时你也应尽快到相关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取得该房产权证书,以免类似纠纷的再度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