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的朋友96年与前妻共同买了一处房子,前妻为所有人,我的朋友为共有人。97年双方协商离婚,因为当时对方的母亲暂住该房双方未做处理。98年,对方私自变更登记,删除了我朋友的共有人资格。2002年要求分割该房时才知道,我的朋友于6月份在行政庭起诉,要求撤销对方98年的房产证并发给共有证。但房管局答辩时拿出了一个决定,说在2002年4月就已经注销了98年的房产证,法院动员我的朋友撤诉,我的朋友不愿撤。请问法院最后可能做出什么样的判决,我的朋友能最终解决发共有证的问题吗?
【解答】
1)你家房产的所有人为你朋友和他的前妻二人共有;
2)房管部门未经共有人同意就擅自应某一共有人要求而变更了所有人,该行为违反了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的规定。
3)你的朋友可以撤诉,即房产部门又确认了该房属于你朋友和他前妻的共有财产。如果不愿撤诉,法院应当判决房产部门九八年的变更登记违法。
4)《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六条:“城市私有房屋的所有人,须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经审查核实后,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时,须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登记手续。
数人共有的城市私有房屋,房屋所有人应当领取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的房屋所有权证。”
第七条:“办理城市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或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须按下列要求提交证件:
(一) 新建、翻建和扩建的房屋,须提交房屋所在地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许可证和建筑图纸;
(二) 购买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和契证;
(三) 受赠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赠与书和契证;
(四) 交换的房屋,须提交双方的房屋所有权证、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和契证;
(五) 继承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遗产继承证件和契证;
(六) 分家析产、分割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分家析产单或分割单和契证;
(七) 获准拆除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和批准拆除证件。
证件不全或房屋所有权不清楚的,暂缓登记,待条件成熟后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