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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二嫁”房产局赔偿45万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53 ℃

一女二嫁”房产局赔偿45万
一套房竟出现了两本真房产证,花80万元购买和装修的家不得不让给别人,当事人一怒上法庭———
“一女二嫁”房产局赔偿45万
80万元购买和装修的跃层住宅,刚住了一年多,典当行和法院的执行人员就要收回查封,凭据也是一本该房屋的产权证。一套住宅怎么会有两本房证
本案经沈阳市沈河区法院两次行政审理之后,最终确认某房产局在本案中有违法行政行为,并承担国家赔偿责任45万余元。
54万元购买下“产权”住宅
1999年,急于购买一套高级住宅的王先生经朋友介绍认识了从事房地产建筑的于嘉义,并得知他手中正好有一套开发公司抵扣给他的179平方米的跃层住宅。为稳妥起见,王先生和于嘉义约定办好房屋产权之后,再给付购房款54万元。7月22日,王先生和于嘉义持购房发票、买卖合同等一起来到某房产局办理了署名为王先生的房屋产权证明。为了防止被骗,王先生事后还单独来到房产局确认房证的真伪,在得到肯定的答复之后,7月24日,王先生将54万元的房款给付了于嘉义。随后,王先生又投入了26万元对房屋进行了装修。
一套住宅的两本真房证
2001年初的一天,王先生被一阵敲门声惊醒,法院执行人员向他出示了沈河区法院的执行通知书,被执行的标的就是王先生的这处80万的房产。执行人员告知,该住宅已经被用于抵押贷款,由于过了还款的期限,受理抵押的典当行持住宅的产权证明到法院要求执行。
王先生当时就糊涂了,房证明明是于嘉义和自己一道去办的,也标明了自己才是该房屋的所有者,自己也从未去办过什么抵押,典当行怎么可能拥有房屋的产权证呢他当即向执行人员出示了自己的产权证。一间住宅怎么冒出来两本产权证法院决定暂缓执行,并于4月26日请某房产局作出解释,但未得到明确答复。
80万住宅腾给他人
2002年初,典当行向沈河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消王先生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主张自己对该房产的所有权。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7月6日,于嘉义将该住宅抵押给典当行,并取得了30万元的抵押贷款,22日,于嘉义又利用虚假、伪造的购房发票等手续在某房产局为王先生办理了房证,骗得购房款54万元。期间,于嘉义因本案和其他诈骗行为,于2001年10月31日被逮捕(被判处无期徒刑)。
法院认为,某房产局作为房屋权属管理行政机关,未能正确行使法定职责,将已办理抵押的同一房屋产权证发放给第三人违反法律规定。2002年3月30日作出判决,撤消某房产局发放给王先生的房屋产权证。王先生不得不搬出了自己投入80万元刚住上1年的“家”。
终获国家赔偿45万
王先生认为是某房产局违法办证的行政行为导致了自己受骗80万的严重后果,房产局理应承担赔偿责任。2002年12月17日,他向某房产局提出了国家赔偿申请,并随后向沈河区法院递交了起诉,要求房产局承担国家赔偿责任64万余元。
沈河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于嘉义的房屋已经被抵押并办理了《他项权利证》,房产局在为其办理房证时,理应发现这一情况,不予办理,但由于工作人员疏忽,为王先生办理了产权证,致其误认为该房屋买卖是合法有效的,交付了房款,并装修。因房产局的违法行为给王先生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王先生在办理产权时,存在申报不实的情况也应承担部分责任。据此,法院于2004年5月18日作出判决,依照《国家赔偿法》规定,某房产局赔偿王先生450289元。
判决作出后,王先生认为自己是受害者,购房过程中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房产局应对自己进行全额赔偿,准备向上级法院提出申诉。
见习记者吴镝
律师点评
辽宁金源丰律师事务所的王钢克律师认为就本案而言,某房产局在房屋买卖过程中,至少存在三处违法行政行为:第一,违反了“一房一证”的房产登记制度;第二,违法对已先行设置抵押登记的房产进行交易过户登记,违反了国家关于城市房地产转让的禁止性规定;第三,未尽基本审查义务,对虚假伪造的购房文件没有辨识能力。按照法律规定,“一房一证、一房一址”,不论是购买预售房、商品房还是二手房,只要该待售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依法应一律禁止交易,一旦进行交易即构成违法行政,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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