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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产公证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50 ℃

  一、概念

  房产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与房产有关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房产公证是公证机关的一项传统业务。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和我国房地产业的发展,各地公证机关积极为落实私房政策、进行房产登记、发展房地产市场,以及住房制度改革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办理了各类房产公证400万件,解决了"文革"期间遗留的大量房产问题,在加强、完善房地产管理,稳定房产市场秩序,预防房产纠纷,减少房产诉讼,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事业的改革和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房产公证是一项常见的公证业务,内容十分广泛,主要包括:房产买卖合同公证、房产租赁合同公证、房产抵押合同公证、商品房预售合同公证、房产继承公证、房产赠与公证、房产转让协议公证、房产互换协议公证、房产分割协议公证、房屋拆迁 (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确认房屋产权公证、涉及房产的委托书公证、涉及房产的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公证、涉及房屋的保全证据、以及涉外及涉港澳台的房产事务公证等。为解决分房难"的问题,近几年来,天津等地的公证机关还开办了单位住房分配方案方面的公证业务,以保证分房的公性,抵制不正之风,预防、减少分房活动纠纷。

  二、法律依据

  房产属于不动产,根据(公证暂行条例)和(公证程序规则(试行》规定,房产公证一般应当由房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涉外及涉港澳的房产公证由司法部批准的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处管辖;涉台房产公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指定的公证处管辖。

  为了进一步推动房产公证业务的发展,不断提高房产公证质量,1990年8月司法部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召开了"全国房产公证会议",建设部房地产业司负责同志、各地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和部分地方的公证处、房管部门的负责同志出席了会议,会议全面总结了公证机关办理房产公证方面的经验,提出了进一步加强和发展房地产公证业务的方针,制定了更好地为房产市场发展和住房制度改革提供法律服务的具体措施。会后,司法部和建设部联合下发了(关于房产登记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

  (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是司法部与建设部于1991年8月31日联合下发的办理房产公证的重要法律文件(通知)规定:

  1·继承、赠与房产,当事人应当先办理继承、赠与公证,然后持公证和有关契证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2·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

  3·涉外及涉港澳台的房产所有权转移行为,必须办理公证,然后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登记等行政手续;

  4·各地房地产管理机关与司法公证机关可以根据本地情况,制定本地其他房产事项必须公证的规定;

  5·有关办理公证和房产登记的程序事宜。

  (通知)从1991年11月1日起施行。

  三、必须办理房产公证的几种规定

  房屋是重要的生产、生活资料,对公民的生活和社会生产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为了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规范涉及房产的法律行为,稳定房产市场和房屋管理秩序,预防房产纠纷,减少诉讼,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公证这种法律手段在房产管理中的职能作用。除(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外,国家、地方在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涉及房屋产权变更、形态改变、处理涉外及涉港澳台房产的法律行为、事实必须办理公证。如国务院(关于外国人私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规定,办理涉外房屋所有权登记或转移、变更登记和委托手续拆迁中的补偿、安置协议可以办理公证。代管房屋、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在规定期限内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达不成新的抵押协议的房屋的拆迁,应当由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城建部《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规定;委托他人代办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委托书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各专业银行规定,涉及房屋抵押的抵押贷款合同或抵押担保文件要经公证机关公证。许多地方法律中也规定;私有房屋的继承、赠与、析产、买卖、转让、抵押、租赁,商品房和住房制度改革中的职工住房的预售、买卖、抵押、转让、继承、赠与、互换等,应当办理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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