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的规定,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除上述规定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办理亲属间赠与公证,赠与双方应提交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房产证等证明材料,相关亲属关系证据材料;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有的证据材料,如不能提供是否属于夫妻共有的证据,应首先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公证,产权人的配偶对于所赠与房产作出同意赠与的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