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王某想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产出售,李某有购买此房的意愿。为了避税,李某暂时不想将房子更名,又怕王某反悔,于是二人来到公证处向公证员说明情况,并要求为他们办理房产买卖合同公证。
哈尔滨市北方公证处公证员葛琳就上述情况进一步询问了双方当事人,了解到将要出售的房产系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购买的,房产仅登记在王某一人名下,双方也未向公证员提供房产买卖合同。对于合同的基本内容,根据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也可以在公平自愿的基础上,自行约定合同的内容。
商品房买卖合同公证就是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房屋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预售合同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公证员特别提示购买房产的当事人:1.充分了解房屋产权状况,是否存在共有人,比如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是否征得配偶的同意;2.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限制处分的情况;3.房产是否出租,如果出租,那么承租人在出租人出售房产时享有优先购买权;4.应尽快办理更名过户手续,因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法登记,才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