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的朋友李某因做生意资金周转不灵而向王先生借钱,并答应以李某名下的一套90平方米的房子作为抵押,该房子市值约70万元。于是王先生与李某签订借款协议,并订立抵押协议,借给李某40万元,并约定年利率20%,一年后归还本息,并以李某的房产作为抵押。
李某将其房产证拿来交给王先生保管。王先生和李某共同到某公证处办理房产抵押的公证,但未到房管局办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王先生要求李某还钱,但李某还不出钱,后该房屋被他人依法保全查封。王先生问,当时借款时李某以其房屋作抵押并办理了公证,王先生对该抵押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吗?
山东华政律师事务所的杨志民律师认为:王先生对李先生的房屋所享有的抵押权虽办理公证,但未到房管局办理抵押登记,没有取得他项权证,所以抵押合同尚未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房屋进行抵押的,必须履行登记手续抵押合同才生效,未经登记,抵押权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的部门为县级以上的房屋管理行政部门,而不是公证机关。
因此,虽然王先生与李某签订借款合同,但是王先生对李某的房屋所享有的抵押权尚未生效,王先生对该抵押房屋不能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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