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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凭遗嘱过户房产,被告知须先公证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17 ℃

  凭遗嘱到房产部门过户,却被告知必须先公证,否则不予办理。因不满房产部门这项“过户须先公证”的要求,一女子将住建部门告上法庭。不久前,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住建部门的这一规定相悖于法律,属于违法“强制公正”,应立即改正。

  2011年时,56岁的盐城女子耿丽(化名)经人介绍认识了南京人向林(化名),两人一见如故,很快便准备结婚。但没想到,还没来得及领取结婚证,向林突然被查出身患癌症,治疗一个多月就去世了。在整理男友遗物时,耿丽发现了一封遗书,称要将双龙大道上一处房产和名下所有存款留给耿丽。

  但当耿丽拿着遗嘱和房产证到区住建局要求过户时,却被告知“遗嘱必须先经公证,然后才能办理过户手续。”进一步咨询后耿丽得知,如果要完成公证手续,她必须找到向林所有法定继承人,并且他们都对这份遗嘱不提异议。但向林已多年未与亲属往来,根本无法找齐所有法定继承人。

  无奈之下,耿丽将区住建局告上法庭。而住建局则称,拒绝过户是根据《联合通知》“遗嘱人死亡后,受益人必须先公证,凭公证书和房产证才能过户”规定做出的,并无不妥。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依据《联合通知》规定不办理房屋过户的行为违法,判决住建局败诉,限期为耿丽办理过户手续。

  不久前,最高院将本案例列入典型案例,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时必须在法律授权的范畴内进行。遗嘱过户必须先公证的规定,与我国《继承法》、《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也就是说,今后市民凭遗嘱要求过户时,房产部门不得再以“遗嘱未公证”的理由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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