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张某购得李某一套房屋。李某的房屋于2010年10月取得,取得房屋时间未满五年,为了省下房屋产权过户的税费,张某决定先办理委托过户的公证,等李某的产权满五年后,再办理过户手续。张某在办理公证后搬入居住,但之后一直未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产权过户。2014年4月,张某收到法院的执行裁定书,以李某欠他人30万元为由查封了该房屋,并要求张某限期清空。张某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
根据《物权法》第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院审理认为,不动产物权的取得,不是以交付为生效条件,而是以过户登记为生效条件的。因双方买卖房屋时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张某长期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因此并未取得该房屋的产权。法院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李某名下的房屋并无不妥,故裁定驳回房屋买受人张某的异议申请。
律师提醒:买房只公证不过户,卖方有可能通过遗失补发的方式重新领取产权证,并持补发后的产权证将房屋另行处置;或因卖方欠债,将可能因欠债而导致房屋被法院查封。在此提醒各位购房者,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购买房屋后应当及时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