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11月24日
免费咨询热线
133-700-11000
房产合同公证具体步骤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20 ℃

  当事人需提供的材料

  1:当事人身份证明。如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护照、(港澳台侨胞)回乡证等,港澳办、台办或侨办出具的身份证明。

  2: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3:房地产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期房)

  4:内(外)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期房)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期房)

  6: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现房)

  7:内(外)销商品预(出)售合同(商品房首次交易)或房屋买卖合同(二手房交易)

  8:国家机关、团体、国有企业应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购房的书面证明,事业单位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购房的书面证明,集体企业应提供职工代表大会同意购房的决议,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应提供董事会同意购房的决议。

  9:付款赁证(如已付款)

  10:前手购房合同、契税凭证(二手房)

  11: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公证程序

  ——申请与受理:合同当事人向公证机关提出办理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申请书,提供有关材料。公证机关要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是否接受办理的决定。

  ——审查:公证机关(公证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审查相关材料,进行其他相关调查,审查公证对象的真实性、合法性。

  ——出具公证文书:公证上机关 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出具公证书。

  公证书包括以下内容:当事人基本情况、公证证词、公证员签名、公证机关(公证处)盖章、出证日期。

  公证费用

  房屋买卖合同公证费用以合同成交价计算,按成交额的比例计收(司法部委托的境外律师公证收费例外)。商品房预售合同公证后,签订出售合同再进行公证的,每份合同只收200元人民币手续费。

  为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上海市有关部门决定对购买空置商品房合同进行公证的,公证费减半收取。所谓空置商品房,是指自竣工验收日起已经空置满一年的商品房屋。

  国家发计划委员会、司法部计价费(1998)814号文件对公证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规定收费标准如下:

  标的额50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3%,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取。

  标的额500001至10000000元部分,收取0.2%;

  标的额10000001至2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

  标的额20000001至50000000元部分,收取0.1%;

  标的额50000001至100000000元部分,收取0.05%;

  标的额100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1%。

  公证费实行当事人平均分摊的原则,当然也允许当事人一方在自愿的前提下多承担或全部承担公证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是不公平的。

本文对我有帮助?点击【右下角】的菜单里的"分享"按钮分享给你的朋友们吧~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