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1年下半年内外销住宅并轨后,港澳台人士购买内销商品住宅与当地居民享有同等待遇。作为购房主体的港澳台人士签订购房合同的行为仍属于与房地产所有权转移有关的涉港澳台行为,应当办理公证手续。
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办理房地产公证应向房地产所在地公证机关申请办理,届时申请人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如护照﹑台胞证等)﹑填写公证申请表,并在公证员监督下签署买卖合同。如此一来,费时费力,其实公证手续可以简化。
以香港居民为例,如他希望不离开香港即办理完毕所有购房及过户手续,则可以通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认可的香港公证部门授权委托在上海的亲戚朋友或上海的其他人办理购房相关事宜,香港公证部门将就购房者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出具公证文书。购房者只要将上述公证过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寄交上海的受托人,受托人即可以凭该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代为办理与购房相关的所有手续,直至代为领取《房地产权证》(小产证)。上述方法既符合相关法规规定,又不影响其在香港的日常工作,可谓一举两得。
同样,澳门地区﹑台湾地区人士及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士也可以通过类似的方法委托境内人士代为办理购房相关手续。
有所不同的是台湾地区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文件应经海协会﹑海基会转递;澳门地区部分机构﹑社团出具的公证文件也为大陆的房地产登记机关认可。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在当地经公证的委托书还需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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